厦门税务:第202201期—2022年01月涉税新政_个人独资企业_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费用

2022-01-01 21:35:29

第202201期—2022年01月涉税新政

发布日期:2021-12-31 10:48 来源:厦门税务

第202201期—2022年1月涉税新政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更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更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本次调整更新后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不含增值税。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2)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3)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如遇目录列明商品范围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项,企业及有关单位可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共同解释。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五、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

六、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自2022年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月,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厦府规〔2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省级公布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可申报补缴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差额。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费,缴费基数按省级公布的标准执行,每年12月可一次性缴纳当年未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自2022年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年度同步调整为自然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口径参照养老保险执行,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自行申报。

七、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

海沧区税务局: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介绍

【回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简介 主办单位:海沧区税务局 直播时间:2021-12-2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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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缴库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名称以及分成比例,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科目表》执行。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相关信息,包括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无居民海岛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向缴费人发送缴费通知书,经缴费人对《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填报确认并缴纳费款后,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相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跨区域征缴的,缴费人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跨区费源登记。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划转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非税征缴信息采集表》费源信息负责征缴入库。

缴费人对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定信息有异议的,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部门征收行为有异议的,向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当期入库的缴费主体信息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变更缴费主体的,缴费人以各期非税收入票据及对应的合同、补充合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福建省内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裁量基准》。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因情节复杂、争议较大或者影响较广等事由,拟减轻处罚或者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规定处罚基准的,应当经过具有与规定处罚基准对应行政处罚权限的税务机关集体研究。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基准》所称“首次发生”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不同违法行为分别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缴费基数。

其他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缴费基数。

  其他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更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的通告》(厦税通告2021年第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6、《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1〕236号)

7、《厦门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厦财综 〔2021〕33 号)

8、《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厦府规〔2021〕12号)

2022年1月新政汇总.doc

2022年1月新政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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