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个体户注册_浙江12366中心:房产租赁简易征收_个体户执照怎么办理

2022-01-02 21:35:29

房产租赁简易征收

留言时间:2021-12-2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2021年国资无偿划转资产给国有企业,企业未收到房产增值税专票,无法取得进项,请问出租该房产能否按5%简易征收?如果不能,请问是否与增值税的流转属性相违背?为什么2016年前取得房产可以按5%简易征收,麻烦解释下该条政策出台的内在原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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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12-29

浙江12366中心:关于打车收到的浙江通用定额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三、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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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12366中心:现在浙江地区出租车司机给的那种浙江通用定额发票还能正常使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三、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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