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征收_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不动产登记“线上”办税系统操作指引_个人独资企业

2022-01-09 21:34:00

江门市不动产登记“线上”办税系统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1-06 09:43:38   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不动产登记线上办税系统港澳人士办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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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的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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